中餐厅一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罚〔2023〕7号)。湖南裕盛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4种餐具抽检不合格,被罚款5000元。
按照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有关要求,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钢碗、筷子、不锈钢餐盘、绿色饭碗等餐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钢碗、筷子、不锈钢餐盘、绿色饭碗等4种餐具被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31日将4份抽检不合格的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SP202211460、SP202211461、SP202211462、SP202211463)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当场签收,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现场检查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对餐具清洗消毒的情况作出说明。
经查明fb体育,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钢碗、筷子、不锈钢餐盘、绿色饭碗等4种餐具经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指标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再查明,当事人负责株洲轨道交通职业学院食堂的运营,负责为该学院学生提供就餐服务,使用的餐具由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案发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分析了餐具清洗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洗碗的员工在冲洗环节洗碗的速度过快,没有细致地冲洗干净造成的。
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1年11月26日因筷子、红色大碗、红色小碗等餐具清洗不合格,被本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受到警告处罚。当事人在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又出现同样的问题,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包中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3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5份,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的事实以及餐具清洗不合格的原因。
证据三: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4份附4份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锈钢钢碗、筷子、不锈钢餐盘、绿色饭碗等4种餐具经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6日因餐具清洗不合格被本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以警告处罚。
经审查,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证据真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年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株市监罚告〔2023〕9-4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餐饮新闻,未对证据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能够积极整改,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的裁量基准,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装备科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04457 开户行:建设银行城南支行;2、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290 开户行:工商银行黄河路支行;3、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开户行:农业银行营业部;4、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8 开户行:中国银行营业部)选择自己开户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fb体育,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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